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虐待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