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