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是艾滋病、性病防治的专业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