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