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