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疫情报告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艾滋病、性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