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诊断和治疗第二十五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增设性病诊疗科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二)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