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诊断和治疗第二十六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增设性病诊疗科目的,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