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诊断和治疗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对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场所检出的需要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和患有性病的被监管、羁押的人员进行治疗;对解除监管、羁押时尚未治愈的,在释放前7日内通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