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和女厕厕位等女性专用设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