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利用与女性未成年人的教养关系对其实施性侵害。父母和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学校、幼儿园应当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