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