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