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接受终身教育培训的公民在终身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