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