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