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鼓励社会举办各类老年学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