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注重残疾人的潜能开发,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