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及科协等组织应当加强相关设施建设,开展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返乡创业、失地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重点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农民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