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