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