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第九条已废止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