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