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对其管理的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接受的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不得混淆各类资产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