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参加考试、鉴定,对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