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民办教育机构对其管理的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接受的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不得混淆各类资产性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