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