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已批准的广告和简章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