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第十五条已废止教育考试部门、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负责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参与相关的办学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