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八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