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到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话、电报等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目的、方式、标语、口号;
(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和解散的地点,途经的路线;
(三)参加的人数,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四)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五)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