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外国人在本省境内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外国人在本省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我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