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