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