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参加人数进行的;

(三)在行进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命令解散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有秩序地离开现场。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