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