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国宾下榻处;(二)重要军事设施;(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