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必须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二)不得拦阻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三)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五)不得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六)不得持有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七)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

(八)不得侵占、损毁园林绿地、文物古迹、公共设施;

(九)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