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应当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防止其他人加入队伍,应当指定专人佩带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