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其他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