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