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决定书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决定书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