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