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要求解决具体问题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有关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三日前将协商结果通报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