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要求解决具体问题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三日前将协商结果通报主管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