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主管机关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交通高峰路段、高峰期内的;

(二)在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许可的;

(三)在重大节日或者外事活动期间的;

(四)在大型文艺、体育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的;

(五)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市政建设的;

(六)暴发传染病的;

(七)其他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