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