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