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科学论证评估,合理确定地方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