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