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