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效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来源:(一)农田水利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二)水资源费的百分之五;(三)依法收缴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四)其他可用于水土保持的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及动态监测,水土资源调查评价,水土保持规划、管理、宣传教育、新技术推广、专业人员培训等,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